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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南警察局刑警支队 清水彻之的话 (第2/5页)

是的,你没有听错,她打的是报警电话,不是急救电话。

关于这一点,驱车赶来的警察也问她了。她回答说,从五层楼高的公寓掉下去,肯定没救了,她在上面看到女儿歪着脖子,知道女儿已经死了。实际上也确实是这样。与其说郁江是冷静,不如说她不像个做妈妈的……以前,她做过护士,估计是见惯了交通事故之类的死伤者吧。

但是,这位母亲表现得非同寻常之处在于,从打报警电话,到女儿的遗体被运走,她一直声称自己的女儿是被人害死的。

她说的被人杀害,可不是指被谁从阳台上推下去了。她认为是房东忽略了阳台护栏的损坏,亚矢名才死了的。她怒气冲冲地说,要我们把房东抓起来,还要以杀人罪起诉她。

她哭红了双眼,还不时抽泣着:“你们当下要紧的是仔细调查,留证据,拍照片,离我的女儿远点儿!”不过,能看出来她对阳台的扶手很是在意。又说,“要是等到了第二天房东过来动些手脚的话,证据很有可能就没有了。”

至于阳台的扶手,我之前也说过,因为扶手和栏杆处的螺丝缺失,体重施加到扶手上时,栏杆在一瞬间就散架了。不用说,这肯定是人祸。但是,作为刑事案件,该追究谁的责任,这可是一个不小的难题。

从案件发生当初,她妈妈郁江就一直说是房东杀死了自己的女儿。杀人罪暂且不谈,以“过失致死罪”和“业务上过失致死罪”被追究刑事责任的,倒还真有不少先例。但是,像忘记拧紧栏杆的螺丝,这种因施工的过失需要追究施工方责任的,则要另当别论了。当然,必须得拿出证据来才行。如果嫌疑人是房东的话,该依据什么法律条文呢?

确实,作为房屋出租人的房东,有给承租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住宅的义务。比如说,房东在明知房屋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的行为,在知道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,仍出租给别人的,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什么好辩驳的。不过,如果房东不知道的情况呢?民事纠纷的话,出租房屋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损失的,法律规定房东有损害赔偿的义务。但是,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。

就算是房东,也并不能完全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吧,一般来说,都会相信施工方的。而且从肉眼上来看,根本发现不了螺丝有明显的危险隐患。房东忽略了阳台扶手螺丝的缺失情况,把房屋出租给别人的,应不应该追究刑法中规定的过失责任,这在司法实务上是要打上一个大问号的。

而且说到底,在那起案件中,螺丝是什么时候、怎么没的根本没人知道。说得更清楚一些的话,要有证据能够证明,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前,螺丝就已经掉落了的,才能追究房东的责任。北川一家虽然才搬来“西潮南高地”不到一个礼拜,但是螺丝在这一周之内里掉落的可能性,也不能说就是绝对没有的。

是的。之前的承租人走了之后,房东小野田和不动产公司的老板来确认情况。由于房间被之前的租客弄得乱七八糟的,他们一起做了大扫除,把内部重新装修了一遍,还换了新的日式隔窗门。但是,因为阳台护栏看起来不像是有什么问题,他们就没有特地去做强度测试。

当然,那个护栏本来就已经很老旧了。在案发之后的搜查中,不论是阳台还是楼下的地面上,都没有发现固定扶手的螺丝。所以,事实上,栏杆的螺丝很有可能是在案发之前就没有了的。

嗯,案发现场的阳台护栏,除了损坏的部分之外,都完好无损。我们也调查了“西潮南高地”的其他房间,都没有发现阳台护栏螺丝缺失的情况。

在民事诉讼中,因为实际的损害已经产生,法官会推定阳台的扶手事先存在缺陷。但是,在刑事诉讼中,检方是要承担百分之百的举证责任的。因此,我们劝北川郁江放弃刑事诉讼,提起民事诉讼。但是,无论我们怎么说,郁江都是坚持要我们逮捕和起诉房东。我们说什么她都听不进去。提出控告书之后她还不放心,连着好多天跑来我们警察局。

本来我们把她赶走也没什么问题,但是,你也应该知道,近些年来警察组织被曝光了不少不光彩的事情。一有什么风吹草动,媒体就全都争先恐后地报道。“被害者家属的诉求,警察竟然置之不理”这样的新闻标题要是出来了的话……所以,尽管她三番五次的很烦人,我们也不敢怠慢。

郁江还特地去到房东小野田佐和的住处,每天晚上都在她楼下反复喊着“我女儿是被你杀的,还我女儿”,以示抗议。被郁江认为是加害者的小野田后来实在是受不了了,到警察局向我们哭诉求助。

即使是被害者,如果一天打少则几十通,多则上百通骚扰电话威胁别人,或者像右翼团体的激进分子那样,拿着扩音器在别人家门口大喊大叫的行为,确实是违法行为。但是,像郁江这种每天只打两三次电话,晚上去别人家门前喊叫泄恨的,确实不好处置。我觉得,郁江这个女人像是很有经验一样,她想通过持久战把房东的精神搞垮。

最后,北川撤回了对房东的诉讼请求,与小野田私下和解了。

和解的内容吗?榊原你应该知道的,警察对民事案件是不介入的。我不清楚他们谈了些什么条件。不过,房东小野田似乎让步了非常多,几乎是任由郁江漫天要价。

普通的交通事故,如果像这个案子里的受害者一样,是刚过十八岁准备上大学的孩子的话,赔偿标准大概是死亡抚慰金两千万到两千四百万日元、损害赔偿金四千万日元,加在一起的话要超过六千万日元了。当然,除此之外,还要再算上丧葬费,考虑加害人是否存在过失的前提……话虽如此,小野田最终支付给郁江的赔偿金好像超过了一亿日元。

作为警察,我建议被害者和加害者的律师坐下来谈谈。不过,郁江却回我说,她没钱请律师。小野田虽然是个有钱人,但是,郁江威胁她“要是你敢找律师和我打官司,那我也和你干到底,咱们之间绝对没有和解的可能性,我陪你告到最高法院去!从今往后的这后半辈子,我都要背着我女儿的怨灵,到死都不会放过你。你做好觉悟吧”。被郁江这样恐吓,小野田也害怕了。

每天都被受害者的母亲用这样的话威胁苛责,任谁都会精神崩溃。特别是像小野田佐和这样的独居老人,她被逼得已经神经衰弱了。如果能用钱来解决的话,她肯定希望能尽早从这种被折磨的苦痛中解脱出来。除了这个“西潮南高地”,她还有两三间出租公寓,把那些公寓卖了之后,总算凑够了给郁江的赔偿金。

由于被郁江严重警告,小野田到最后都没有聘请律师。不过,自己一个人的话,她觉得还是心里不踏实,所以后来去和不动产中介的老板商量了一下。老板告诉她必须要让郁江把放弃诉讼作为对等的条件,否则就不同意和解。和解顺利结束之后,小野田总算能睡一个安稳觉了。那晚,她忍不住哭了。作为警察,看到这个麻烦的案子终于告一段落,我觉得松了一口气。但是作为个人来说,我总觉得这个案子有蹊跷,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儿。

是的。和解的时候,为了能使己方占上风,很多当事人都会用“起诉”或者“不起诉”作为谈判的条件。对于警察来说,虽然有民事案件不介入的原则性规定,但是如果案件有涉及刑事的内容,那么警察就必须受理起诉。即使是民事案件中那些厚着脸皮三番五次否认、反悔的人,也肯定不愿意接受警察的审讯。因此,受害方要是想尽快逼迫加害方达成和解的话,越快提起刑事诉讼效果越好。

所以,我也不是想否定把起诉作为条件,用在和解谈判中的这种做法。在这个案件中,我觉得我们警察完全是被那个女人给利用了。要是房东请了律师,按照流程走民事诉讼的话,肯定不会赔那么多钱给那个女人。我话说得难听点,那个女人就是用起诉作为幌子,在强行夺取房东的钱财吧。

不过,我也不是不能理解郁江的心情。毕竟在三个孩子里,死去的长女是唯一可靠的,剩下的那两个都是不折不扣的啃老族。她对未来的恐惧也是理所当然的吧。

即便不是那样,父母也会觉得死去的孩子是最好的。以前,我办过一起交通肇事案,被害者的父母二人都异口同声地说,被撞死的孩子是自己这几个孩子里最优秀的。如果可以的话,甚至想用自己其他的孩子来替他去死。我听到这话时真的惊呆了。手心手背都是肉,那几个孩子要是听到了自己爸妈这么说,该多伤心啊。

郁江不愧是郁江,虽然没说想让由纪名替亚矢名去死,不过还是直夸说亚矢名是个成绩优秀又孝顺的好孩子。还一直说“那个孩子死了,我以后可怎么办啊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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