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9章 鸡肋篇③ (第3/5页)
那么,在修仙界,作为“半殖民且半封建”的行台,这个群体是否存在呢?
答案是肯定的。
(咳!我知道你们想看什么,但真不是你们想的那样。)
(在继续这个话题之前,事先声明,卖\/淫\/嫖\/娼是违法行为,不仅会对个人健康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,还涉及到法律问题!)
(根据《中华\/人民\/共和\/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,卖\/淫、嫖\/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)
(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,远离任何非法活动。同时,我们也应该建立积极、健康、和平的社交关系。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。)
(远离赌毒,从我黄某做起。)
根据少女的了解。
这些罪民之后的首脑,打下地盘后,许多都将青\/楼合法化,但因为苛捐杂税太重,导致市面上大致分划为两种类型:
“官\/妓”与“私\/娼”。
先说前者。官\/妓是指由官府或官方机构设立的妓\/女与娈\/童,以供修士、官员和富人享乐。
这些官\/妓通常受到官府的直接管理,并在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。
势力则对妓\/院进行收捐,而妓\/院如果想正常营业。
就必须在衙门登记之后,按时缴纳“花捐”(对妓\/女卖\/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。官府通过征收花捐来增加财政收入)才可以。
例如在蒙损所在的最高那座灵山脚下。
势力的首脑名叫“高堂藤”,先不说此人如何,单提他颁布的律法《乐户捐征收章程和妓\/捐征收章程》。
(乐户:专门从事吹弹歌唱等音乐歌舞专业活动,名隶乐籍,户称‘乐户’。他们的社会地位通常较低,部分来源于罪犯的家属,也有部分原为良人。)
(这种制度作为历代统治者惩罚罪犯和政敌的一项手段,从北魏一直延续至清。)
(此处主要指旧时青\/楼或妓\/院的别称。特别是在官府注册并编上名籍的妓\/女、娈\/童户。)
里面详细规定。
如:
地盘内各等娼\/妓,经衙门发给许可执照后,应向官府捐稽征所纳捐。
各等妓\/捐每月纳捐税率:
甲、一等30%(生意正常的时候,一月约合十枚上品灵石)。
乙、二等20%。
丙、三等10%。
丁、四等以及以下5%。
又如:
每月捐款,应由娼\/妓连同衙门所发许可执照及准据,交由搭住之乐户(青楼老\/鸨、老板等),于每月一日至二十日,赴所缴纳,娼妓更改姓名或移换乐户时,亦同。
再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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